本标准第四章燃烧性能等级、第五章燃烧性能等级判据和6.1经检验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建筑材料及制品,应在产品上及说明书中冠以相应的燃烧性能等级标识。为强制性的,其余为推荐性的。
本标准按照GB/T1.1—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本标准代替GB8624—2006《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》。与GB 8624—2006相比,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:
修改了前言、引言以及部分术语和定义,删除了符号与缩写;
修改了燃烧性能等级的划分和分级判据
增加了建筑用制品的燃烧性能分级
删除了试验方法、试验原理和试样制备、分级试验数据、建筑制品(除铺地材料以外)的试验、铺地材料试验、本分级的应用范围;
修改了燃烧性能等级标识,以及附加信息和标识
删除原附录A、附录B、附录C的内容,补充了新附录A、附录B、附录C的内容。
本标准参考了EN 13501-1:2007《建筑制品和构件的火灾分级 第1部分:用对火反应试验数据的分级》。
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。
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火材料分技术委员会(SAC/TC 113/SC 7)归口。
本标准标准负责起草单位: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。
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: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、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研究所、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、拜耳材料科技(中国)有限公司、阿乐斯绝热材料(广州)有限公司、欧文斯科宁(中国)投资有限公司、亚罗弗保温材料(上海)有限公司、上海阿姆斯壮建筑制品有限公司、河北华美化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、常州晶雪冷冻设备有限公司、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、南京法宁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李风、赵成刚、卢国建、曾绪斌、邓小兵、刘松林、刘武强、刘海波、马道贞、陈志林。
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:GB 8624—1988、GB8624—1997、GB8624—2006。
GB 8624于1988年首次发布,其后参照西德标准 DIN 4102:1981《建筑材料和构件的火灾特性第1部分: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的要求和试验》,对其进行了第1次修订,发布了修订版GB 8624—1997。作为我国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分级准则,GB 8624—1997在评价材料燃烧性能及其分级、指导防火安全设计、实施消防监督、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2006年,参照欧盟标准委员会(CEN)制定的EN 13501—1:2002《建筑制品和构件的火灾分级 第1部分:采用对火反应试验数据的分级》,对GB 8624进行了第2次修订,发布了修订版 GB 8624—2006。与1997版相比,GB 8624—2006在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及其判据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,燃烧性能分级由1997版的A、B1、B2、B3四级,改变为A1、A2、B、C、D、E、F七级。
从GB 8624—2006实施情况看,存在燃烧性能分级过细,与我国当前工程建设实际不相匹配等问题。为增强标准的应用性和协调性,对GB 8624进行第3次修订。本标准明确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的基本分级仍为A、B1、B2、B3,同时建立了与欧盟标准分级A1、A2、B、C、D、E、F的对应关系,并采用了欧盟标准 EN 13501—1:2007的分级判据。